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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徐良文《法律的阳光》的评论两则

        (2021-11-15 09:09) 5962462

        庞瑞垠:阳光如此灿烂——评徐良文《法律的阳光》

               又逢新冠肆虐,自囚寒斋,有书作伴,倒也清闲自在。近读徐良文新作《法律的阳光——法律援助与农民工维权实录》颇为感慨,我不想用时下某些评论家滥用的“精品”、“力作”予以评价,只想说三个字:我欣赏。相信广大读者也会欣赏的。

          既然说欣赏,就不会没有来由,看官勿躁,听我慢慢道来。

          老拙曾在一篇文章中谈过,一部报告文学作品是否能立得住,往往牵涉到几个关键词,那便是:发现、开掘、表述。

          良文是位着作颇丰的报告文学(含传记文学)作家,又是位”老司法”,长期在司法系统工作,无疑具有丰厚的生活体验与积累,照理说写作反映司法题材的作品在他应是驾轻就熟,且成为其代表作。然而,检视他近二十部作品,具有一定影响且给他带来声誉的却是司法题材之外的《许世友传》《恽代英传》《傅小石传》《黄孝慈传》《红祸》等,这让人多少有点困惑。究其缘由,我想起苏东坡的诗句:“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确,不少人都有这样的体验,你在一个地方待久了,最初的新奇,慢慢变得习以为常,产生了“审美疲劳”,反倒对自己最为亲近的生活中的美视而不见,因此激情不再,无从下笔。不知良文是不是也这样?不过,作为一个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作家,我注意到他还是写了《女子监狱纪实》这样关涉司法的作品。而这次《法律的阳光》的问世,可以被认作是他对此一颇具特色的题材的“发现”,自然也是他长期生活体验和积累的“厚积薄发”,选定这一题材,写好它,给法制文学领域带来新的收获,这正是人们所期许的。

          是的,这部作品写的是法律援助和农民工维权。这种事,我听说过,一知半解,看了作品这才弄明白了,所谓法律援助,乃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这是官方的定义,其中“尤其是农村”的提法应是针对中国国情(大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特定内涵。纯粹的法律用语,尽管表述严谨,却有点弯弯绕。而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第一任理事长王霞林另有说法:法律援助就是政府出钱帮助打不起官司的穷人打官司。直白的表述,让更多没文化或少文化的受助者更容易明白。

          社会主义中国,“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共产党就是靠穷人打天下夺取江山的。“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初衷和奋斗目标,而今,为穷人打官司,也就是为人民服务。作品围绕这样的主题从不同的角度切入,在矛盾冲突中展现人物的性格和命运,由此彰显法律援助的价值取向和真正意义。这对作家来说,既是义务又是责任,太值得了。

          但是这一题材并不好写,落笔之前即面临素材的收集和取舍,良文坦言:这是一件很繁杂且费力的事。的确如此,以2019年为例,江苏13个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援助案件即突破10万件,达104467件,案件总量与全省常住人口比例达到万分之十三。再说省法律援助基金会,2019年资助办案1770件,惠及受援人9903人,涉及农民工讨薪、工伤赔偿、交通事故、遗产继承……可谓名目繁多,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此面广量大,不可能也无必要包罗万象什么都写,这对作者是个挑战。于是,反复对比、筛选,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选取了那些最能揭示事物本质、最为人民群众所关注、最能体现法律援助精神的典型案例入书,以收到一斑窥全豹的效果,其余的只能割爱了,这也是艺术创作规律所要求的,但做起来着实不容易。经过作者的努力,书中关照到了南京、盱眙、常州、宜兴等几个城市,选定了南京1.16民工讨薪被砍案、12.15民工讨薪致残案、法援周本富要债案、万考贡死而复生案、廖德安铝尘肺伤残索赔案、个体老板李红诈骗智障人案、6.8交通事故案、“生命同价、权利平等”——赵某夫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未成年人赵小春盗窃案、法援五聋哑人兄妹讨回公道案、等等,此外,还有援藏律师朱山、大企业慷慨解囊资助法援,事后资助转变为事前资助的宜兴模式……从这一系列事件的描述中,我们认识了王霞林、吴晶、翟洁君、汪晨、林国征、梁艳、孙春华、倪永保、杨耕、李宇明、郝秀凤、徐宏伟等法援工作者以及相关的受援人;再有便是法援资助者孔德辉、胡传业、沙勇等。作者饱含深情地展现了法援工作者和资助人的价值取向、人生坐标和人性光辉。他们所做的一件件、一桩桩、像一缕缕阳光沐浴着贫穷无助的弱者,是那么灿烂,又是那么温暖,伸张了正义、阻断了悲剧的延伸,挽救了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在建立和完善中国式社会主义法很援助制度的事业中,做出了无私奉献,令人在感佩之余,引发了对人生追求和价值观的思考。

          我们通常所说的写作中的开掘,不是那些叠加的高大上的语汇,而是指揭示事物未来的真实面貌,人物的立体形象,尤其是人物的精神境界,而这一切又都是经由作者对情节的设置、场景的描摹,人物的言行及人物事件的矛盾冲突中完成的,这般艺术处理,良文做到了。

          而着墨后的表述,作者采用了第三人称的叙述、受援人的口述实录、类似情景剧的电视展播等多种手法,没拘泥于一招一式,这是应肯定的。

          文学是人学,这已是老生常谈,却又是必须遵从的。《法律的阳光》写了几十个各有个性色彩的人物,其中孙春华、郝秀凤、胡传业,作者不吝笔墨、浓墨重彩地挥洒描绘,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第十一章“法律的温度”,写女律师郝秀凤接手未成年人赵小春盗窃案,初到常州看守所会见赵小春的场面,人物之间的对话、心理活动、细腻深入,人性的碰撞让人泪目。再有像资助人徐州广达铁路工程集团董事长胡传业。是个特别有个性、特别有趣的人物,是我在别的文学作品中没有见识过的,应被视为一个独特的人物典型。

          这本书自始至终没有一个贯穿到底的人物,然而,书中时隐时现的省法援基金会董事长王霞林实际上是一系列案件得以公正处理,基金会得以正常运转的关键的人物。王霞林曾任江苏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后又任省人大副主任。任上即有很好的口碑。退休后投身法援事业,做规划、定法规,搞宣传、做募捐、探访慰问受援人……亲历亲为,务实尽责。廉洁奉公、两袖清风,不顾年迈力衰,家中还有卧病在床的妻子需要照顾,无怨无悔、矢志不渝。这样的老同志能不为他点赞?反观有的老同志退休之后无所事事、牢骚满腹、漠视法纪,甚至利用余威收礼敛财、触碰法律,两相对照怎不令人浩叹不已!

          《汉书》的作者班固,司马迁的衣钵传人,他在评论司马迁时说,司马迁“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惟此方写就“究天人之击,同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史记》。

          良文是受先贤之影响的,在颂扬公平正义的同时,也揭示了人间的丑恶枉法,阳光熠熠,阴霾亦显,事物的两面性兼顾到了。这就对了,正是我一直在报告文学作家面前提倡的。展读全书后我萌生了一个想法,一直以来,人们对律师这一行当时有诟病,事实上谋私枉法的不良律师也屡有暴露,倘若书中择一反面人物予以展现,既可反映司法界存在的真实,又可起到警示作用,我不知道这一提议能否得到良文的理解?有机会不妨切磋一番。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激情燃烧、政治生态、文学生态、开明宽松,报告文学一时间佳作迭出,异彩纷呈,直戳人心,我们的作家走近了司马迁,而今报告文学作家越来越多,作品越写越厚,多到目不暇给,一瞥而过,究其原因,恐怕和我们离司马迁渐行渐远不无关系吧!说起司马迁高山仰止,无论做人、行文皆是亘古不变的标杆。时至今日,我们仍需赓续和发扬司马迁秉笔实录的传统,胆识兼具地书写时代风貌和人民心声,为此,我们的作家尤其是报告文学作家委实要做出不懈而艰辛的努力!这也是我对《法律的阳关》之所以欣赏的原因之一。(来源:微信号“前哨午报”)

        (庞瑞垠着名作家,江苏省报告文学终身成就奖获得者)

        雷雨:但余一念在元元——徐良文《法律的阳光》读札

          有一中学同学,高考报考学校,很有意思,他从中国政法大学一直到省内一所司法学校,全部是与法有关。为何如此?他悄悄告诉我,家中遭遇官司,明明有理,却百口莫辩,输得不明不白,如大山一样压得全家人喘不过气来。家里人指望他学法、知法、懂法,将来能有出息,为家人,更为与他同样的人,施以援手,有所帮助。此一朴素而令人震撼的考学动力,令我印象至深,难以忘怀。回视少时真隔世,但余一念在元元。为何会想起这样的如烟往事?是因为国庆假期看过徐良文先生的新着《法律的阳光》之后,想起这一少年时光里的前尘旧事。

          彼皆刺口论世事,有力未免遭驱使。先生事业不可量,惟用法律自绳己。多年前,有一发生在苏皖交界的民事诉讼案件,大致是在天长某县,似乎有点小题大做。有一小说家就此写了一篇小说《万家诉讼》,被张艺谋改编为电影《秋菊打官司》,引人注目。徐良文《法律的阳光》中有一《我死过去40分钟》,主人公唤做万考贡,人在南京城南。他的遭遇,令人唏嘘,但这样的苍生苦难,在太阳底下,不知凡几。与万考贡一样遭遇如此尘肺职业病困扰的还有来自四川仁寿县的廖家三兄弟,他们在宜兴大浦镇,罹患此种疾病。好在万考贡与廖家三兄弟都得到了法律援助,总算苍天有眼,结局差强人意,令人不无安慰。但如何进行维权?怎样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何以能够援助?徐良文多年关注法律援助与农民工维权这一重大问题,他经过深入采访精心梳理,撰就《法律的阳光》,展示出一个个典型案例的曲折复杂,彰显出中国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筚路蓝缕,体现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大道之行,也切实具体地告诉世人文明进步的艰辛卓绝。

          不将法律作春秋,安得河南数国囚。莫道汉家杂王霸,十分商鞅半分周。公平正义不是上天的恩赐,需要法律的护佑与保驾。来自巴蜀的农民工王超在溧水一家中字头的建筑公司打工,因被拖欠工资去向项目经理讨要,非但被辱骂刁难,还被一帮身分不明的人砍掉了一只手。因为讨薪而被断手,这样的事情竟然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事情就这样发生了,关键是如何处理面对?怎样惩治嚣张凶手?何以保障农民工权益?法律岂能沉默?徐良文深入采访,细致了解,告诉世人,警醒社会,法律不会缄默,更不会迟到与缺席。王超的手最终又被接上,虽然毕竟留下残疾,但法律的阳光还是给他一些温暖与慰籍。江西农民工付行光到南京浦口区泰山街道某小区找老板索要工钱,被老板恼羞成怒挥刀砍头,血流如注,不省人事。事情发生后,法院也已经判决,但如何执行?能否落地?一旦被裁定终结执行,正义何以伸张?公平如何体现?拿起法律的武器,不是一句轻飘飘的口号,落实到实处,贯彻的到位,还是需要不少必要的条件。但付行光一人独在异乡,父母都是不识字的农民?如何苛求他们熟练地运用法律武器?好在有法律援助,付行光及其家人还是有了较为圆满的结果,他对社会还是心存一份希望与期待。

          法律作为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最后一道屏障,不能让善良与良知蒙垢。湖北黄冈农民工周本富在南京打工,也是遇到工头欺骗刁难与拖延。他轻信工头承诺,说是把拖欠款项转给他后,再转给工友们。但工头却言而无信,让工友们误会周本富。这位周本富卖掉房子,先把工钱垫付给工友,尔后来到南京讨薪。这一番遭遇坎坷,受尽欺凌,真是不忍心以笔墨描述。周本富最终找到了法律援助,也就是几万块钱啊,几乎让这一荆楚大汉走投无路,求告无门。事情办结,周本富从家乡寄来他表达心意的茶叶给有关方面,令人感慨动容。徐州沛县60名农民工到甘肃天水打工,南京鼓楼恒瑞船员集体讨薪,等等等等,普天之下,芸芸众生,每时每刻都有多少如此事情与纠纷在发生,都需要法律的维护与裁定、执行啊。淮安盱眙王店乡杜山村席正良一案,简直就是一拍案惊奇。如此奇特的案件,如此特别的当事人,如此地跨江苏与浙江海宁旷日持久的聚讼纷纭,长达七年之久,最终有了一个还算令人欣慰的结果。徐良文用一个作家的诚恳与严谨文字,细说端详,录以备忘,令人思考多多。此案对李红其人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也再次表明,如此丧尽天良之人难逃法律的制栽,堪可告慰社会与蒙难者,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法律的尊严来自于其规则的公正,更源于其在实践中的不断臻于完善。古人说,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但当前的中国是城乡二元结构社会,有户籍的限制,有种种身份的设定,因而在法律实践中就有着诸多的区别与差异。安徽籍农民工赵某在南京打工多年,他们兴冲冲把儿子接到南京过生日。孰料两人骑着摩托车岀门上街给儿子买西瓜却遭遇飞来横祸,被车撞而死。遭此不幸,一个家庭,天塌地陷。如何赔偿?何以抚慰?就此案件,法律人士提出了生命不同价的严峻问题。案例判决,令人满意,固然有示范意义,但条文的修订,则更为根本。王霞林就此归纳提出五条启示,尤其是关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坚冰、构建消除排他性的开放社会、逐步建立公正合理的城乡居民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可谓真知灼见,高屋建瓴,响鼓重锤,令人钦敬。

          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法律援助需要大力弘扬与彰显,更亟需专业人士、热心人士的付出与耕耘。再神圣的法律,得不到执行,就会失去其威力与尊严,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徐良文在《法律的阳光》中,多次出现安德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汪晨、江红琴,还有盱眙的孙华春、常州的郝秀凤与徐宏伟、以法律专业知识援藏的常州律师朱山等活跃在法律援助一线的律师们和法援工作者,还有为法律援助基金会贡献力量的人们。但此路漫长,险阻多多,还需方方面面为此不懈努力,为需要者及时提供法律的支撑播撒法律的阳光,体现社会的文明进步。(来源:微信公众号“钟山文学学会”)

        (雷雨,着名评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