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
江苏省作家协会是中共江苏省委领导下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省委省政府联系全省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的重要社会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群团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发挥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切实推动全体委员履职尽责,将省作协建设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的坚强纽带和有强大凝聚力的文学工作者之家,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政治引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发挥组织优势,学习领会新时代党对文艺工作、作协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扞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牢记“国之大者”,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围绕推动文化强省建设实现新的跃升、建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先行区的目标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中国作协、省委宣传部的部署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新时代江苏文学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目标,繁荣文学创作、提升服务能力,为构筑新时代江苏文学高峰,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作出新的贡献。
二、积极参加会议。江苏省作协委员会会议定期召集,研究决定作协重要工作事项,参加委员会会议是委员会委员履职尽责、发挥作用的基本方式。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会议通知,协调好时间,准时参加会议,并按照会议议程安排,积极参与讨论,带头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书面向省作协书记处请假并说明理由。原则上每位委员在每届任期内缺席会议数不得超过委员会会议总数的1/3。
三、主动建言献策。委员会委员应充分发挥各自专业特长,结合工作实际,关注了解全省文学事业发展动态,深入开展相关专题调研,认真研究思考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积极为文学事业、作协工作出谋划策,提出富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可反馈至省作协办公室。
四、带头参加活动。组织开展各类文学实践活动,是省作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文学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载体和有效形式。委员会委员应带头参加省作协组织的“扬子江”文学品牌活动、“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文学惠民志愿服务活动、文学阅读推广活动等。
五、承担创作项目。委员会委员作为江苏文学创作的中坚力量,应在文学创作“出精品”上有所作为,主动承担、积极申报中国作协、江苏省委宣传部以及省作协重点文学创作项目,如中国作协定点深入生活项目、重点作品扶持项目,省委宣传部重大题材文艺创作资助项目,省作协重大题材文学作品、重点扶持文学创作及评论工程项目等,为江苏打造“文艺精品创作高地”贡献力量。
六、传播江苏文学。各行各业的委员可利用自身专业所长,结合各自工作特点,配合做好江苏文学宣传推介工作。运用新媒体平台等各种传播手段,重点关注、评论江苏作家作品,采取多种方式提升文学苏军的知名度,扩大江苏文学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七、培养青年人才。委员会委员应充分发挥“传、帮、带”的作用,主动联系帮助基层和创作一线的青年文学工作者,关心其创作状况和发展需求,倾听其呼声,为青年文学工作者成长成才提供指导帮助。
八、密切联系会员。委员会委员应密切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愿诉求,接受会员监督。应当关注、指导网络作家、自由撰稿人等新文学群体,同时对基层民间文学组织规范工作、拓展业务、提升水平给予支持帮助,促进其与各级作协建立起更密切的工作联系,对这一群体作家的创作、成长给予帮助指导。
九、支持基层作协。委员会委员应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注重和加强对所在地区基层作协的指导支持,关注关心基层文学工作者。通过挖掘地方特色文化,因地制宜培育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文学亮点,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区域文学平台。
十、遵守职业道德。委员会委员应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文学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把个人的道德修养、社会形象与作品的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营造潜心创作、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坚决反对不良风气,对文学界不良倾向、不正之风要立场鲜明、敢于发声,推动文学界职业道德建设,维护江苏文学的形象和荣誉。
十一、帮助作家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社会影响,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作家搭建平台、维护权益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特别是在文学作品着作权和文学作品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切实提高作家维权意识。
十二、防范化解风险。委员会委员应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关注文学界舆情,注重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风险。
江苏省作协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团体会员单位要根据中央、省委深化作协改革要求和作协工作实际,切实转变作风,创新工作载体和工作方式,充分尊重委员会委员的主体地位,努力为委员们履职创造条件,提供工作上的有力支持和有效保障,推动履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要及时登记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参加活动等履职情况,适时向委员会通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作协章程或长期拒不履行职责的委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