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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网络作家协会章程

        (2017-05-04 15:04) 44458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网络作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网络文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探索网络文学创作规律,提升网络文学审美价值,示范网络写作创业模式,倡导网络文学行业自律,保护网络作家正当权益,团结广大网络文学工作者,调动网络作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网络文学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作家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以履行联络、协调、服务、指导为基本职能,发挥组织、引导、维权的作用。

          (一)向会员传达国家网络文化建设精神和相关政策法规。通过调查研究,向党和政府反映网络文学界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二)引导会员参与网络文明建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恪守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强化行业自律。

          (三)发现和培养网络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江苏网络文学创作队伍。

          (四)加强文学评论与研究,探索建立网络文学创作评价体系,遵循网络文学特点和规律开展创作研讨。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网络文学评奖,对网络文学创作和阅读进行有效引导。

          (六)鼓励和推介会员作品走向市场,推动会员作品的图书和数字出版,提供更多的展示平台和转化途径,推进网络文学产业化发展。

          (七)为会员提供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咨询、权益维护服务,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抵制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

          (八)加强与其他省市网络作家协会的联系和合作,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文学界团体和人士的联谊和交流。开展与国外相关专业团体和机构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三)本省(含在江苏定居满两年以上,以及创作中长期使用的网络ID在江苏注册)从事网络文学创作、研究、批评、编辑及网络文学组织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单位会员推荐或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后,即为本团体会员;

          (四)对江苏网络文学发展作出贡献的外省人士,本人自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后,以特聘会员名义入会,与会员享有同等权利。

          (五)本省各市作协为本团体单位会员。各大型企业及有关单位的文学工作者和其他合法文学社团履行申请手续,经本团体批准后,即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四)审议批准会员一般为一年一次,遇特殊情况,可由主席临时召集主席团会议,提前或推迟吸收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团体活动;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可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秘书长、理事、副主席、主席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中的网络作家应是行业中的杰出代表,已发表和出版过一定数量并在网络文学界有较好影响的文学作品、理论研究、翻译作品。

          (二)理事中其他从事网络文学的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较显着成绩。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副主席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主席、主席;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主席或者三分之二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主席团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主席团。副主席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主席团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副主席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主席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副主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会议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主席或者2/3的副主席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主席团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代行法人职责。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与主席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主席团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是本团体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主席团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主席团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主席团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对理事会、主席团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主席团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副主席、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副主席、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主席团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25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